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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千原油寶投資者對接律所,欲起訴中行!律師:當前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4-26 07:36:49

每經記者|潘婷    每經編輯|文多,鄭直    

4月24日,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注意到,在一個中行原油寶事件維權群內,已經有700余人填寫表格,以統(tǒng)計個人姓名、所處位置、購買量、損失金額等相關信息,并著手起訴中國銀行。

24日晚間,中國銀行再發(fā)聲明,對“原油寶”事件回應表示:對客戶損失深感不安,將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與客戶同舟共濟,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合法利益。

25日,該維權群內又有新進展,登記人數已上升至1000余人,此外,維權人已對接了律師事務所,并擬出三種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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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片來源:文多 攝)

對于中國銀行在此事中的一系列做法,以及投資者的遭遇,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法律事務部主任劉盼盼對記者表示:如“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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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內逾千人欲起訴中行

中行原油寶事件持續(xù)發(fā)酵,記者注意到,著手集體訴訟的中行“原油寶”維權人已經突破1000名,且不斷有新的投資人咨詢如何加入集體訴訟。

這一千余名中行原油寶維權人擬出的訴訟主張有三種

1、合同無效追回所有本金;

2、4月20日22點停止交易,按此價格賠償;

3、低于20%保證金,銀行應強制平倉,按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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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手機截圖

記者從投資者手中獲得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xié)議》中,關于保證金方面是這樣規(guī)定的:“甲方交易專戶中保證金充足率下降至50%以下、強制平倉最低保證金比例以上時,甲方應按照乙方提示及時追加保證金”,“乙方可以根據實際的市場情況,確定強制平倉最低保證金比例要求,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強制平倉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為20%”。

而在4月22日,中國銀行回應“強制平倉時”稱:對于原油寶產品,市場價格不為負值時,多頭頭寸不會觸發(fā)強制平倉。對于已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的,將按結算價為客戶完成到期處理,不再盯市、強平。

維權者主張,“低于20%保證金,銀行應強制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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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賣方機構應履行適當性義務

之前曾有投資者對記者表示,在投資原油寶的時候,根本就不懂什么叫“期貨”。對于中國銀行的相關做法,以及投資者這次的經歷,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法律事務部主任劉盼盼對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劉盼盼表示:賣方機構對金融消費者負有適當性義務,該義務性質上屬于《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先合同義務。如“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劉盼盼還提醒,投資者當前最重要的事,是收集遭受損失的證據,“若其認為銀行存在相關的風控制度缺陷及違規(guī)移倉、換月交割操作,應當及時確定損失的數額,及時向相關的司法機構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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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攝圖網

所謂的適當性義務究竟是什么呢?2019年11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紀要”)正式發(fā)布。“紀要”第五部分“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對金融產品發(fā)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務”進行了說明。

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杠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chuàng)業(yè)板、科創(chuàng)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如“金融產品發(fā)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fā)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guī)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fā)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fā)行人、銷售者請求人民法院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發(fā)行人、銷售者對金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明確發(fā)行人、銷售者在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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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此前回應:將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

4月24日晚間,中國銀行再發(fā)聲明,對“原油寶”產品情況進行說明。

中行表示:

自4月6日起,中行通過短信、電話、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多種渠道,向“原油寶”客戶多次進行針對性風險提示,特別是4月15日以后,每日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4月20日是“原油寶”美國原油產品當期結算日,約46%中行客戶主動平倉離場, 約54%中行客戶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既有做多客戶,也有做空客戶)。

針對“原油寶”產品掛鉤WTI 5月合約負結算價格事宜,中行持續(xù)與市場相關機構溝通,就4月20日市場異常表現(xiàn)進行交涉。

中國銀行對客戶在疫情全球蔓延、原油市場劇烈波動情況下,投資“原油寶”產品遭受損失深感不安。我們一直在積極傾聽大家心聲和市場關切,全面審視產品設計、風險管控環(huán)節(jié)和流程,在法律框架下承擔應有責任,與客戶同舟共濟,盡最大努力維護客戶合法利益。

以下為聲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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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婷 編輯|文多 鄭直 肖勇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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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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