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1-26 12:55:57
每經記者|王帆 每經編輯|陳俊杰
11月25日晚間,廣州浪奇(000523,SZ)回復了深交所關注函,對關于其變更26億元土地收儲款會計處理方式的依據和原因、土地收儲進展的披露是否存在不及時情況,進行了解釋。
2019年12月,廣州浪奇總部地塊啟動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當時公司表示將按《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對土地收儲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即收到搬遷補償款時,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觸及相關條件則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
然而, 2020年11月13日,廣州浪奇發(fā)布公告稱,決定對該筆土地收儲款變更會計處理方式,在2020年度將土地補償款項及提前交地獎勵款扣除各項費用后的凈額確認為資產處置收益,將會增加公司2020年利潤總額22.47億元。
針對會計政策的變更,深交所在關注函中要求廣州浪奇充分論證變更土地收儲事項會計處理的依據,相關信披是否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
11月25日晚間,廣州浪奇回復稱,2019年12月,公司根據查詢市場案例和相關情況,公司當時認為土地收儲事項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所指“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條件,近日,公司經過再次深入研究相關文件對政府補助和政府按照相應資產的公允價格向企業(yè)購買資產兩種行為的區(qū)分與界定,同時參考更多的市場案例后,認為公司按照前述規(guī)定對搬遷補償事項按照資產處置的一般原則進行會計處理更恰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廣州浪奇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焦點問題在于——土地收儲款是否屬于政府補助?
廣州浪奇表示,公司研讀相關文件后發(fā)現(xiàn),企業(yè)因政策性搬遷,若收到的拆遷補償是依據企業(yè)交付土地的公允價值確定的,其實質是政府按照相應資產的公允價格向企業(yè)購買資產,是互惠交易,不屬于政府補助;企業(yè)收到的搬遷補償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補償款明顯高于搬遷地塊的市場價值,且附有額外的政策條件和使用條件,含有政府補助的成分,否則應當全部按照資產處置的一般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廣州浪奇浪奇認為,公司收到廣州土發(fā)中心的土地收儲補償款和獎勵款是以位于黃埔大道東 128 號土地使用權作為對價進行平等交換,該地塊上的資產產權關系清晰且無權屬爭議,公司應取得土地補償款的定價依據為第三方評估值,作價公允,且補償協(xié)議也未就公司如何具體使用補償款進行規(guī)定或設置額外條件。公司考慮土地收儲事項按照上述文件對政策性搬遷補償?shù)南嚓P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恰當,即按照資產處置的一般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對此,廣州浪奇也坦承:“公司在前期論證過程中,存在對《<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年修訂)案例理解不夠透徹,市場案例研究不夠充分的情況,從而導致前后會計處理思路存在較大差異。”
此外,廣州浪奇已于10月29日取得廣州市土地開發(fā)中心《土地移交確認書》,但直至11月13日才披露該事項。廣州浪奇表示,公司未能對取得《土地移交確認書》的行為性質作出準確判斷,導致未能在取得《土地移交確認書》后及時進行披露,而是與會計處理說明同時進行披露,確存在披露不及時的問題。同時,公司未發(fā)現(xiàn)相關人員在相關事項內部討論期間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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