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2-31 14:30:53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廖丹
一起訴訟案件揭示了銀行不良貸款清收外包的提成,最高可拿到不良貸款本金的85%。
12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披露,代理清收人與湖北利川農商行在不良貸款代理清收中發(fā)生合同糾紛,案件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已審理終結。
在雙方爭議點之外,代理清收過程也獲得披露。按照利川農商行2018年不良貸款清收處置方案,表外不良貸款,實行打包處置,收回2009年至2016年不良貸款本金按照50%至85%計付手續(xù)費。
這項代理清收可從2018年說起。2018年1月,張登敏(乙方)與利川農商行不良資產清收部(甲方)簽訂《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約定:
張登敏主要對借款戶的借款進行保全和清收,簽訂催收通知,擬定還款協(xié)議,確保訴訟時效,同時使借款人增強信用觀念,積極主動歸還不良貸款;利川農商行負責提供不良貸款清單,不提供清收人員食宿和其他費用支出;合同期內,根據實際收回的不良貸款(含表外貸款),按利農商銀發(fā)[2018]24號文件支付代理費。
2018年3月,利川農商行下達了利農商銀發(fā)(2018)24號文件,規(guī)定了利川農商行2018年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實施方案:
1.表內不良貸款,2017年到期的貸款,按照收回本金的3%、利息的8%計付手續(xù)費;2016年到期的貸款,按照收回本金的10%、利息的15%計付手續(xù)費;2015年到期的貸款,按照收回本金的15%、利息的20%計付手續(xù)費;2014年到期的貸款,按照收回本金的20%、利息的25%計付手續(xù)費;2013年到期的貸款,按照收回本金的25%、利息的30%計付手續(xù)費。
2.表外不良貸款,實行打包處置,收回2009年至2016年不良貸款本金按照50%至85%計付手續(xù)費。
3.對單筆50萬元的不良貸款等問題也作出了規(guī)定。
張登敏、利川農商行簽訂《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后,利川農商行向其提供了收貸介紹信,張登敏和另外一名清收人員楊勝刻一起開展不良貸款清收工作,其中2018年大約收取了不良貸款100余萬元,以楊勝刻的名義向張登敏交回了收取的貸款,利川農商行向楊勝刻、張登敏結算了清收手續(xù)費。
張登敏在上訴中稱,2018年,他將清收的貸款交給了利川農商行清收部負責人許澤俊手中,但3萬元績效工資由許澤俊個人所得,張登敏對此提出異議,利川農商行便在2018年12月20日結算時強行從其應得的工資中扣除了15戶的訴訟保全費3094元,另在2019年1月29日從上訴人楊勝刻處扣除675元,并在當年3月份將張登敏2018年的工作片區(qū)交給了其他人清收,強行解除了多年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利川農商行辯稱,并未扣除張登敏應得的任何費用,其勞動報酬已在2018年付清。
法院認為,張登敏與利川農商行自愿簽訂《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利川農商行應當按照約定給張登敏支付清收手續(xù)費和墊付的費用。但在本案中,張登敏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為利川農商行墊付了訴訟保全費的事實、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利川農商行扣除了張登敏應得的手續(xù)費的事實。
一審法院不支持張登敏要求利川農商行支付扣除給利川農商行墊付的訴訟保全費等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而后,張登敏再次以委托合同糾紛起訴利川農商行,請求判決利川農商行支付勞動報酬3663.68元,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這一案件。
法院審查認為,利川農商行與張登敏簽訂的《委托代理不良清收合同》,為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關系。原告錯誤地將糾紛理解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事實上原、被告之間既無勞動關系,又無勞務關系。此外,原告依據該合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糾紛之訴,且有民事判決佐證。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張登敏的起訴。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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