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1-04-15 19:03:51
每經(jīng)編輯|周宇翔
衡陽市衡陽縣人民法院4月15日通報“寧順花訴陳定華離婚糾紛案”有關情況。
衡陽縣人民法院稱,2016年12月2日,寧順花首次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其丈夫陳定華離婚。因未提供證據(jù),我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判決駁回了原告寧順花的訴訟請求。之后,寧順花又分別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 、2019年11月7日向我院起訴,要求與陳定華離婚。我院均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并邀請了婦聯(lián)干部、心理專家參與審理。期間,陳定華多次向寧順花表示認錯改錯,以求諒解。寧順花也通過短信等方式向被告表示愿意給其時間和機會。從寧順花第一次起訴至今的5年間,陳定華自始至終請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強烈。2020年6月,我院承辦法言與婦聯(lián)干部一起到雙方戶籍所在村及鄉(xiāng)鎮(zhèn)走訪,聽取了雙方親友及村鎮(zhèn)干部的意見。綜合考慮全案客觀情況,依法駁回了原告離婚的訴請。
2021年3月3日,寧順花第五次向我院提出離婚訴訟后,我院當日登記立案,并指定兩名審判委員會委員及一名資深法言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到被告陳定華住所地,當面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確定了答辯期和舉證期,與陳定華進行了溝通交流。同時,我院已協(xié)調相關部門對當前和判決之后的相關工作作出了相應的安排。待舉證期限屆滿后,我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后續(xù)處理情況將進一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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