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1-09-19 09:14:39
每經編輯|畢陸名
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俗話又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是最親密的關系,夫妻間的賬也最難算。如果夫妻婚內借款,一旦離婚還錢是否“天經地義”呢?這賬如何能算清?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據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消息,董某與駱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記結婚,2017年6月1日,董某從其賬戶中轉賬了430000元至駱某賬戶用于建新房子,駱某擅自從該430000元里面取出10000元送給其與前妻所生兒子用于結婚。
后董某發(fā)現該情況并追問駱某,駱某于2018年3月5日向董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時還款。2018年8月30日,駱某又出具一份證明,言明包括上述43萬元在內的56萬元是董某的錢。
2019年8月26日,董某與駱某經白云法院判決離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處理,董某另案起訴駱某,要求其償還借款10000元。
駱某抗辯稱,借條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脅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妻子董某要求還款的請求,法院應否予以支持?法院認為,駱某從其賬戶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該款項的來源從駱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證明中來看,駱某確認為董某個人財產。
駱某在其與董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愿對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條,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確表示還款意愿,駱某雖抗辯受董某強迫出具借條,但對該陳述未提交證據佐證,對其抗辯本院不予采納,如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駱某自愿向董某出具該10000元的借條,則與情理不符。
在董某、駱某已經離婚的情況下,涉案10000元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處理。
裁判結果:白云法院一審判決:駱某向董某償還借款10000元。
雙方服判息訴,均無上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法官說法: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充分體現了夫妻對各自財產處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確認歸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該方的個人財產用于己方個人事務的,應認定為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離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返還該款項。
夫妻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能否有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協(xié)議訂立在婚姻存續(xù)期間。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的。
4、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xié)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滿足以上條件,夫妻雙方即便離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權要求另一方還款。
那么,在婚姻關系中個人財產該如何保護?如遇到類似的情況怎么辦?
法官建議:首先,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其次,發(fā)生在夫妻之間的借款要有書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條,表明雙方有借貸合意;同時,要有交付的憑據如轉賬記錄等,證明履行了出借義務,如遇到對方拒不返還的情況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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