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 18:56:00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發(fā)布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公告提到,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第一條的規(guī)定,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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