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6 10:25:01
5月15日,先鋒新材及原實控人盧先鋒等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8年至2024年,盧先鋒隱瞞涉及控制權變更的關鍵細節(jié),導致公司未按規(guī)定履行信披義務,監(jiān)管擬對公司警告并罰200萬元,盧先鋒被罰600萬元。此外,相關轉讓事項還引發(fā)連環(huán)訴訟。目前,先鋒新材變更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tài)。
每經記者|胥帥 每經編輯|黃博文
5月15日,先鋒新材(SZ300163,股價4.52元,市值21.42億元)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寧波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因公司及原實控人盧先鋒在2018年至2024年期間,長期隱瞞涉及控制權變更的關鍵細節(jié),監(jiān)管部門擬對公司處以警告及200萬元罰款,對盧先鋒合并處以600萬元罰款。
這起長達五年半的信披隱瞞事件,源于2018年盧先鋒與賀沁銘之間一樁“地下”控制權交易。目前,先鋒新材變更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tài)。
5月15日,先鋒新材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寧波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025年7月,先鋒新材與盧先鋒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下發(fā)的立案告知書。截至目前,監(jiān)管部門對其長達數年的信息披露違規(guī)行為給出了明確的處罰定論。根據告知書內容,先鋒新材及相關責任人涉及兩項隱瞞行為。
其一,2018年11月6日,時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盧先鋒與賀沁銘簽署了涉及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盧先鋒將其持有的先鋒新材29.8%股權轉讓給賀沁銘或其指定受讓人,轉讓價格不超過10億元。然而,先鋒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在相關公告中首次披露該事項。在此期間,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公司多次披露盧先鋒及其指定方轉讓合計11%股權的事項,但均未真實披露實際受讓人為賀沁銘。盧先鋒作為時任實控人,刻意隱瞞了協(xié)議簽訂情況,導致公司未按規(guī)定履行信披義務。
其二,2017年9月10日,盧先鋒關聯方寧波開心投資有限公司向太原銀嘉新興產業(yè)孵化器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借款2.5億元。先鋒新材為該筆巨額借款提供了擔保,擔保金額占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33.04%。盧先鋒事前未按規(guī)定將該擔保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事后亦長期隱瞞,導致公司未按規(guī)定披露。該筆借款直至2022年9月6日才償還完畢。
基于上述兩項重大違法事實,中國證監(jiān)會寧波監(jiān)管局對先鋒新材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原實控人盧先鋒合并處以高達600萬元罰款;對涉事期間擔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白瑞琛處以8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秘、后任董事長的熊軍處以60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監(jiān)管重拳落地之前,盧先鋒已因上述隱瞞協(xié)議引發(fā)的債務危機,喪失了公司的控制權。
2025年6月初,先鋒新材公告稱,因執(zhí)行司法裁定,盧先鋒被司法拍賣的2250萬股股份完成過戶登記。此次權益變動使得盧先鋒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從8.39%被動減少至3.65%。與此同時,股東郎海濤被動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由于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接近,股權結構分散,且各方未簽署一致行動協(xié)議,公司認定不存在可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控股股東及實控人。自此,先鋒新材正式變更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狀態(tài)。
上述違規(guī)行為還引發(fā)連環(huán)訴訟糾紛。
根據盧先鋒在訴訟材料中的自述,在2018年11月6日與賀沁銘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盧先鋒通過協(xié)議轉讓、股權質押、大宗交易以及資管計劃底層融資等多種復雜手段,將股份化整為零,轉讓給賀沁銘指定的賀蘭英、林宜生、常紅娥、馮立東、華安泰潤等個人及機構。從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盧先鋒自稱合計收到股權轉讓款約7.02億元,并已實際向賀沁銘及其指定方交付了先鋒新材約9472.24萬股股份。
在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盧先鋒同樣履行了“讓位”義務。
2018年12月6日,盧先鋒辭去公司總經理職務,將公司經營管理權移交,并聘任賀沁銘方的人員白瑞琛為總經理。隨后,公司完成了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高管的換屆,盧先鋒及其關聯方表面上退出公司,賀沁銘方人員全面入駐取得管理權。在此期間,賀沁銘團隊還主導設立或收購了北京先鋒通達、寧波先鋒互聯、武威先鋒物流等多家子公司。
然而,這場私下的控制權交易最終走向破裂,引發(fā)多起訴訟。
2018年11月14日,盧先鋒通過質押4470萬股股票向林宜生(賀沁銘指定人員)融資。此后,林宜生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盧先鋒要求還本付息。該案一審林宜生敗訴,但在202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中,林宜生勝訴,隨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駁回了盧先鋒的再審申請。
面對林宜生的起訴,盧先鋒予以反擊,以股權轉讓糾紛為由將賀沁銘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的股權轉讓款2.98億元及利息。但在案件推進過程中,2024年4月,盧先鋒又主動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了對賀沁銘的起訴,并表示將準備新的訴訟請求重新起訴。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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